白鷹報告--波蘭醫學生爭議事件調查採訪報告(之九)


「波醫事件」高潮迭起。「上有政策,下有對策。」你有立法權,我有行政權。7月8日,立法院休會期間,考選部召開「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」。做出不准波生參加國考的決議。理由是該委員會認定35名已報考的波生與「醫師法」第二條「實習期滿成績及格」的規定「不相當」。並明白指出:

1 報考人在波蘭醫學院所擔任工作, 實際為「見習」,並非「實習」。

2 波蘭大學醫學院------係以英語教學,在波蘭醫院工作亦透過翻譯與波蘭病患接觸,恐難達成醫病完全溝通之效果。

考選部的新聞稿還指出,「衛生署已著手修訂醫師法施行細則增訂「實習之明確標準」。

 

考選部突如其來的行政處分,宛如晴天霹靂,震動「波生村」。因為考期在即,牙醫師國考在 7月18日,醫師國考在 8月 1日。「波生村」陣腳大亂,分為兩派。主張包圍考選部的 有之,主張先「依法力爭」的有之。經過和律師商議之後,認為考試在即,事關孩子前途。最後,「依法力爭」派的意見成為全體共識。尊重當屆應考波生和家長的意見。

 

波方委託律師向行政法院提起「假處分」。主張考生的考試權利應該受「信賴保護原則」保障。一旦考選部剝奪考生的考試權利,蒙受的損失將訴請考選部賠償。一方面,緊急向監察院和考選部陳情。波生主張,同樣的一批「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」為甚麼准許波生參加二月的國考,半年不到,七月和八月的卻不能應考?為甚麼?難道是受五月的台生遊行所影響?波生要求考選部公佈兩次的「審議委員」名單,如果完全相同或大致相同,他們要求給個理由。

 

另外,沒有任何一條相關法令經過修改,同樣出具經過駐外單位認證過的「成績單」「實習成績證明」和「畢業證書」,完全相同的證明檔和內容,之前的都能考,為甚麼這次的卻不能考?

 

考選部的這個「行政行為」是罕見的大膽。如果考選部的做法正確, 等於認定過去准於外國醫學畢業生考試的「依法認定」全部違法或不正當。過去考過的外國醫學畢業生,或是已在執業的外國醫學畢業生的及格證書和醫師執照都當註銷?收入要追回?醫病關係要全部檢討?病歷要全部作廢?還是比照「違建」的執法經驗,老違建就地合法,新違建才拆除?

 

經過波方抗爭,考選部再次出人意表。7月15日, 同樣的「審議委員會」再召開會議,做出新的決議。同意35名波生考試。條件是和考選部簽訂「暫准報考緩發及格證書」行政契約。該行政契約把前週「--與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的規定不相當--」,改為「---實習期滿成績及格---是否相當尚具爭議---」。要求波生同意「倘考試成績及格」「願意接受暫不發給醫師考試及格證書」。並「自行申請或接受---完成與國內醫學院相當期間與內容的實習,於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後---始據以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証書。」

 

波生家長再度群情激憤。意見卻又分兩派。一派認為:不能任考選部予取予求,一旦簽此契約,後患無窮。寧可不考,跟考選部「賭大一點」。看考選部敢不敢冒被求償的風險。另一派主張先考再說。再打行政官司。事後主張考選部「趁人於急迫」,協議無效。仍是主和派居多。35名波生簽下「不平等條約」,領取准考證。

 

考選部在文件中都拉衛生署墊背。直稱符合衛生署正著手研擬的「醫師法」施行細則增修條文。衛生署負責該項業務的醫事處則說:「考選部是主辦單位,衛生署只是提供參考資料。」反正,至今沒有任何一個單位敢拍下胸脯,把決策責任一肩扛。這正是台灣官場的最普遍現象。決議由「委員會」做出。行政部門依決議行事。「委員會」有權無責。

 

事實上,就「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」而言,考選部和衛生署很可能根本就是「一家人」。至少是「自己人」。考選部只要公佈委員名單,就可證明該委員會和衛生署有多大的重疊性關係。何需遮遮掩掩,啟人疑竇?本來是修法之爭,現在兩造對簿公堂。

 

波方經過法律諮詢後,認為考選部「違法行政」。完全藐視和扭曲「醫師法」第二條第一項的存在: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、獨立學院醫學系、科畢業,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,領有畢業證書者。」已經明文賦與波生應考的必要資格。再加上符合第4-1條的「九大地區」的規定,波生合法的考試資格充份齊備。不容考選部扭曲。

 

波方委請律師提起行政訴訟,主張根據「行政程式法」第四條,「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。」法有明文。「行政程式法」第一百五十條更規範:

「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,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。」考選部在公文中引用的並非「法律授權之依據」。衛生署「研擬中」的「醫師法」施行細則的增訂條文並非「法律」。更何況還在「研擬中」?如何能當成「法律授權」的依據?

 

同時,過去所有的外國醫學畢業生能夠獲取應考的必要資格,就是依據「醫師法」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。行之有年。考選部和衛生署都不是解釋法律的單位。無權重新定義「並經實習期滿,成績及格」。波方主訴依「行政程式法」第一百五十八條,「法規命令,有下列之一者,無效。一牴觸憲法、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

令者。二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、權利者。(下略)」請求行政法院裁定考選部對波生的行政處分「無效」。

 

就事理而言,「醫師法」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,明確清晰。熟悉醫學教育的人都不難理解「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」的立法本意。醫學院和一般大學科系最大的

課程區別是先得完成「基礎醫學」課程,再完成「臨床實習」課程,兩項都期滿合格,才能領取畢業證書。法條中,學科畢業在前,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在中,領

有畢業證書在後。就是依據醫學院有別於其他科系的課程特色所書。

 

考察醫學教育實務,「學科畢業」當然指的是在國內外各該醫學院「學科畢業」。「實習期滿,成績及格」 當然指的是國內外各該學院的「教學醫院和其指定的實習機構」實習期滿,成績及格。「畢業證書」必然是各該學院發給的畢業證書。這已是最基本「常識」。長年以來,考選部所查驗的「實習證明」就是國內外的各該學校出具的。證明「實習期滿成績及格」是由各該國內外學校依該國家的實習法規認定。

 

就事論事,考選部和衛生署把「實習期滿成績及格」挑出來,對實習地點,時數甚至時期和實習內容大加規範,是硬柪。最離譜的是,把實習的場域定義在台灣。違背「經驗法則」的普遍認知。

 

就法論法,這對兄弟檔顯然經過「高人指點」。因為,牽涉法律解釋,誰說的都不能算數,必需經過大法官會議解釋。釋憲的過程漫長,完全足以達成立即封殺波生的目的。此招出手,波生「一槍斃命」。直接推翻經過教育部採認的外國醫學畢業生應考的「必要資格」。4-1條「九大地區」修法過不過,根本影響不了行政權的一時遂行。

 

本來只是首當其衝的「波系」緊張。現在要全面封殺所有的外國醫學畢業生,連「美系」「日系」「歐系」的醫學生和家長都紛紛站出來「有話要說」。連已經

考上「美國醫師執照」「英國醫師執照」的都先要「實習一年」,還要「學歷甄試」通過,才能考試。這的確激怒許多人。

 

參與陳情的國外醫學生或家長,陸續出現。一位已取得英國醫師執照的年輕人,把證件往桌上一扔說:「我這樣的資歷也要實習嗎?」一位患有癌症 的「美媽」,

兒子在美國紐約大學學醫,就將畢業。她提出和「波爸」「波媽」為孩子爭權益的不同訴求:「我需要我兒子,為甚麼要剝奪我兒子回來台灣當醫生的機會。為

甚麼要剝奪我的親情。」她激動地說。她要為爭取「母親的權益」而抗爭。

 

經過十八天千里的波蘭國內旅行,我們帶著20多 卷訪問影帶回到台灣。重新面對「波醫事件」在國會的「最後決戰」。綜觀「波醫事件」的過程,台灣社會明顯忽略一個重要的基本事實:「沒有把關能力」的國考 並不是波生造成的。而是台灣醫界的「共利結構」所建造和維繫而成的。國家法令或典章制度不完備是政府的責任,並不是波生或所有外國醫學生的過錯。何以全部的箭頭射向他們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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